燃氣法規
天然氣利用政策
時間:2014-07-01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5號)
《天然氣利用政策》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
月1日施行。
主 任 張平
2012年10月14日
《天然氣利用政策》
為了鼓勵、引導和規范天然氣下游利用領域,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國境內所有從事天然氣利用的活動均應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氣是指國產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煤礦瓦斯)、煤制氣、進口管道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LNG)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各省( 區 、市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則和政策目標
(一)基本原則。堅持統籌兼顧,整體考慮全國天然氣利用的方向和領域,優化配置國內外資源;堅持區別對待,明確天然氣利用順序,保民生、保重點、保發展,并考慮不同地區的差異化政策;堅持量入為出,根據資源落實情況,有序發展天然氣市場。
(二)政策目標。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優化能源結構、發展低碳經濟、促進節能減排、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統籌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優化天然氣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
二、天然氣利用領域和順序
(一)天然氣利用領域
根據不同用氣特點,天然氣用戶分為城市燃氣、工業燃料、天然氣發電、天然氣化工和其他用戶。
(二)天然氣利用順序
綜合考慮天然氣利用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不同用戶的用氣特點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氣用戶分為優先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第一類:優先類
城市燃氣:
1、城鎮(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熱水等用氣;
2、公共服務設施(機場、政府機關、職工食堂、幼兒園、學校、醫院、賓館、酒店、餐飲業、商場、寫字樓、火車站、福利院、養老院、港口、碼頭客運站、汽車客運站等 )用氣;
3、天然氣汽車(尤其是雙燃料及液化天然氣汽車),包括城市公交車、出租車、物流配送車、載客汽車、環衛車和載貨汽車等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運輸車輛。
4、集中式采暖用戶(指中心城區、新區的中心地帶) ;
5、燃氣空調;
工業燃料:
6、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可中斷的用戶;
7、作為可中斷用戶的天然氣制氫項目;
其他用戶:
8、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綜合能源利用效率 70% 以上,包括與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
9、在內河、湖泊和沿海航運的以天然氣(尤其是液化天然氣 )為燃料的運輸船舶(含雙燃料和單一天然氣燃料運輸船舶) ;
10、城鎮中具有應急和調峰功能的天然氣儲存設施;
11、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
12、天然氣熱電聯產項目。
第二類:允許類
城市燃氣:
1、分戶式采暖用戶;
工業燃料:
2、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以天然氣代油、液化石油氣項目;
3、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以天然氣為燃料的新建項目;
4、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好的以天然氣代煤項目;
5、城鎮(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區的工業鍋爐燃料天然氣置換項目;
天然氣發電:
6、除第一類第12項、第四類第1項以外的天然氣發電項目;
天然氣化工:
7、除第一類第7項以外的天然氣制氫項目;
其他用戶::
8、用于調峰和儲備的小型天然氣液化設施。
第三類:限制類
天然氣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廠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擴建項目、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
2、以甲烷為原料,一次產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項目;
3、新建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氮肥項目。
第四類:禁止類
天然氣發電:
1、陜、蒙、晉、皖等十三個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區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除外 );
天然氣化工:
2、新建或擴建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及甲醇生產下游產品裝置;
3、以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目。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統籌協調各企業加快推進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促進天然氣高效利用,調控供需總量基本平衡,推動資源、運輸、市場有序協調發展。
(二)制定利用規劃。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據天然氣資源落實和地區管網規劃建設情況,結合節能減排目標,認真做好天然氣利用規劃,確保供需平衡。同時,要按照天然氣利用優先順序加強需求側管理,鼓勵優先類、支持允許類天然氣利用項目發展,對限制類項目的核準和審批要從嚴把握,列入禁止類的利用項目不予安排氣量。優化用氣結構,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氣計劃安排 。
(三)高效節約使用。在嚴格遵循天然氣利用順序基礎上,鼓勵應用先進工藝、 技術和設備,加快淘汰天然氣利用落后產能,發展高效利用項目。鼓勵用天然氣生產化肥等企業實施由氣改煤技術。高含 CO 2 的天然氣可根據其特點實施綜合開發利用。鼓勵頁巖氣、煤層氣(煤礦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發電)和在符合國家商品天然氣質量標準條件下就近接入管網或者加工成 LNG、 CNG 外輸。提高天然氣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氣量,嚴禁排空浪費。
(四)安全穩定保供。國家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機制,鼓勵建設調峰儲氣設施。天然氣銷售企業、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共同保障安全供氣,減少事故性供應中斷對用戶造成的影響。
(五)合理調控價格。完善價格機制。繼續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加快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鼓勵天然氣用氣量季節差異較大的地區,研究推行天然氣季節差價和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氣價政策,引導天然氣合理消費,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氣貿易機制創新。
(六)配套相關政策。對優先類用氣項目,地方各級政府可在規劃、用地、融資、收費等方面出臺扶持政策。鼓勵天然氣利用項目有關技術和裝備自主化,鼓勵和支持汽車、船舶天然氣加注設施和設備的建設。鼓勵地方政府出臺如財政、收費、熱價等具體支持政策,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
四、政策適用有關規定
(一)堅持以產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氣利用項目(包括優先類)申報核準時必須落實氣源,并簽訂購氣合同;已用氣項目供用氣雙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氣的用氣項目,尤其是國家批準建設的化肥項目,供氣商應確保按合同穩定供氣。
(三)已建成但供氣不足的用氣項目,供氣商應首先確保按合同量供應,有富余能力情況下逐步增加供應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準的用氣項目,若供需雙方已簽署長期供用氣合同,按合同執行;未簽署合同的盡快簽署合同并逐步落實氣源。
(五)除新疆可適度發展限制類中的天然氣化工項目外,其他天然氣產地利用天然氣亦應遵循產業政策。
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從本政策實施之日起,天然氣利用項目管理均適用本政策,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以此為準。
(二)本政策根據天然氣供需形勢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以確保天然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三)本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各省(區、市)可在本政策規定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